一、将现在省与市(州)按施工企业从属联络别离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变更为按建造工程项目处理事权区别离离收取费用,并将收费归入建造项目监管程序。
二、凡属省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招投标的建造工程项目,由省建造工程造价处理总站收取;市(州)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招投标的建造工程项目,由市(州)建造工程造价处理部门收取;凡进入有形修建商场进行投标的工程实施一事一缴,由中标企业在处理中标告诉书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交纳;
四、不投标或不需处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散项目或补葺工程,在处理建造工程费用规范证书时核缴;
五、竣工结算与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差异,在每年进行建造工程费用规范证书核验时进行清算;
六、缴费费率规范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理住宅建造收费撤销部分收费项目的告诉》(计价格 [2001]585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理住宅建造收费撤销部分收费项目的告诉 的告诉》(甘价房地[2001]157号)中规则“按建安工作量的1.5 ‰ 收取”;
七、本告诉自2006年9月1日起履行。省建造厅原《关于工程定额编制处理费及劳动定额测定费收取规模的告诉》(甘建价[1997]027号)一文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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